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张*生

身份证号码:4103251975****4551

地      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尧塘镇金武大道****号****公司****楼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1〕42号)安排,本机关对广州中庆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有关人员2020年及2021年1-6月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经依法检查,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签署出具无保留意见广州市远景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中庆审字20201300357号),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具体如下:

(一)未关注明显异常并查明原因。银行存款明细表中广州银行的期末余额为负数(-49.72万元),倒轧的主营业务成本与主营业务成本审定表不相符(差异-162.95万元),你未关注上述明显异常情况,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查明原因。

(二)重要科目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一是货币资金除编制了审定表、库存现金明细表、银行存款明细表外,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二是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长期股权投资、短期借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科目,除了编制审定表、库存商品明细表及重分类调整个别科目外,未实施其他有效审计程序;三是主营业务收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含研发费用明细表),除了编制审定表外,未实施其他有效审计程序。

(三)部分科目审计证据不充分。一是实收资本本年度增资308万元,未检查增加的支持性证据;二是所得税费用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复核计算的记录;三是本年度调整以前年度损益24.93万元,未见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审计工作底稿。

以上事实有你签署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相应审计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于2022年4月29日向你送达了《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

综上,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七)项规定。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你的违法行为违法程度属严重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你处以暂停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你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