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夏*林

身份证号码:6101251970****1599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园****号楼****单元****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1〕42号)安排,本机关对广州中庆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有关人员2020年及2021年1-6月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经依法检查,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重点抽查,发现你签署出具的2份无保留意见报告均存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问题。具体如下:

(一)广州飞特物流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中庆审字20201300986号)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11.64万元未获取银行对账单;未实施银行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执行程序抽查大额现金、银行存款的原始凭证,复核其完整性、授权控制及会计处理的正确性。未执行截止测试程序。

2.应收账款编制了审定表,但明细表未列明具体客户明细,只体现大类项目的汇总数(其中:“客户应收项目”余额5,297.45万元);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程序;未关注账龄组合坏账计提比例的恰当性。

3.其他应收款明细表余额3,230.43万元,与审定表相差1,421.34万元,未查明原因;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程序。

4.固定资产本年新增23.23万元,未执行检查程序;未对固定资产执行盘点或抽盘程序;未判断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未进行减值测试。

5.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程序;未执行原始凭证抽查程序;其他应付款编制了审定表与明细表,但未列明具体客户明细,仅列“关联方”“非关联方”的汇总数。

6.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除了编制审定表外,未实施其他有效审计程序。

(二)广州市远景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中庆审字20201300357号)

1.货币资金除编制了审定表、库存现金明细表、银行存款明细表外,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银行存款明细表中广州银行的期末余额为-49.72万元,对此明显异常情况未予以关注查明原因。

2.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长期股权投资、短期借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科目,除了编制审定表、库存商品明细表及重分类调整个别科目外,未实施其他有效审计程序。

3.实收资本本年度增资308万元,未检查增加的支持性证据。

4.主营业务收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含研发费用明细表),除了编制审定表外,未实施其他有效审计程序。

5.主营业务成本除了编制审定表、成本倒轧表外,未实施其他有效审计程序;倒轧的主营业务成本与主营业务成本审定表不相符,差异-162.95万元,未予以关注并查明原因。

6.编制了所得税费用审定表,未见对所得税进行复核计算的记录。

7.本年度调整以前年度损益24.93万元,未见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审计工作底稿。  

以上事实有你签署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相应审计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于2022年4月29日向你送达了《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

综上,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七)项规定。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你的违法行为违法程度属严重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你处以暂停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你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6月14日